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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管理】北京邮电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0年11月20日修订)
发布日期:2021-01-07   阅读次数:14804 次
            根据《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北京邮电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邮电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北京邮电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按照工学和管理学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北京邮电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制,品行端正;

 2.在有效学习期限内,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并取得毕业证书;

 3.规定考试课程的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

 4.毕业设计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

 5.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或通过“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含三级)并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参加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大学英语B科目考试且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

 第四条 审批程序

 1.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网络教育学院教务部统一进行筛选和资格审核,提交至网络教育学院分学位委员会进行审议;

 2.网络教育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3.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由网络教育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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